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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路径研究

时间:2021-12-29 09:22:3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路径研究

 

 要:在当前的基层检察院人员管理体制中,司法行政部门既有行政工作也有业务工作,一些行政人员本身是从办案业务岗位过来,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来说同样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本文就目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浅析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所面临的现状与困境,剖析这些现状与困境的成因,从而提出几点针对司法行政人员出路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司法改革;检察行政人员;职业发展

 

   2016年以来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将检察院政法编制人员分为了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当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包括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有通过司法考试的检察官助理,也有非法律专业从事财务文秘和计算机维护等专岗人员。这些人员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之前,一方面可以通过司法考试,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即可转岗到司法办案岗位; 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选拔选任担任检察院各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但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必须从检察官助理中遴选,这就意味着原先司法行政人员转化为检察官的途径被完全切断,司法行政人员也只能参与行政综合部门中层选拔,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上升空间被严格限制。本文就目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浅析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所面临的现状与困境,剖析这些现状与困境的成因,从而提出几点针对司法行政人员出路的解决方案。

一、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的现状与困境。

(一)基层检察司法行政事务繁重,司法行政人员普遍“压力山大”。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事务主要分散在办公室、计财装备科、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政研室、案管办等综合部门。其主要工作:一是检察院政务工作;二是检察院事务管理;三是编写信息、调研、宣传、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及档案管理工作;四是人事管理工作;五是完成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各项任务;六是财物管理工作;七是纪检监察工作;八是信息化建设工作。可以说,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事务用“繁、多、杂、细、精”来形容最为恰当。而在繁杂的司法工作重压下,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后,基层司法行政人员仅占检察院总编制的15%左右; 行政事务力量配给与行政事务总量比例严重不相称,导致基层司法行政人员普遍感受到“人少事多”、不堪重负。

(二)传统职业进路被隔断,司法行政人员沦为“检察边缘人”。司法行政工作是基层检察院工作中重要的一环,它是协调机关各部门,连接领导和基层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的任务,发挥着综合协调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司法行政人员在检察院的地位也较为特殊,而且一般都是复合型人才,具有知识结构全面,综合能力突出的特点尤其是文秘人员、财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信息化技术人员等都具有专业的知识结构,专业性并不亚于法律业务人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之前,司法行政人员与法律业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并不大,但员额制改革之后,司法行政人员与办案人员职业互通桥梁被隔断,这意味着司法行政人员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流转至在检察院有更大职业舞台的法律监督业务部门,地位被进一步边缘化。 除此之外,员额制改革之后,检察官享受对应检察官职级的行政级别和薪酬待遇,检察院内部将出现员额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二元化待遇体制。以基层检察院为例,三级高级检察官最高确定对应的是正处级,四级高级检察官最高确定对应的是副处级,二级检察官最高确定对应的是正科级,一级法官最高确定对应的是副科级。待遇职级的差别对待,极大地挫伤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综上,员额制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在薪酬待遇和政治待遇均低于员额检察官,传统的职业进路也被隔断,基层司法行政人员普遍感到沦为检察院边缘人。

(三)政策前景尚不明朗,司法行政人员普遍“人心不稳”。

随着司法改革目标与方向的不断深化推进,检察法律业务工作人员在政治薪酬等各方面待遇绝对会逐步提高,而司法行政人员今后将主要按一般公务员对待,这对司法行政人员,在心理上会产生极大的冲击。经济待遇的差别,将会产生很多不稳定因素,影响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尤其是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以后检察人员进入员额也越来越难,而未来从行政岗位走上检察官岗位几乎是难上加难,而且随着司法改革方向和路径的进一步明晰,检察官业务岗位在政治待遇薪酬待遇各方面势必会更进一步加强,这对具有法律办案资格的检察院院司法行政人员心理上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以致人心愈加不稳。

二、当前司法行政人员职业现状成因分析

(一)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要求。检察工作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大项,一是审查办案法律业务工作,二是司法行政工作。审查办案法律业务工作能不能开展好,需要司法行政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人民检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办公条件和装备以及信息化建设,是广大人民群众感知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窗口,是社会各界感受人民检察院公正形象、司法文明法律权威和综合实力的标志。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虽然具有“吃、喝、拉、撒、睡”等后勤工作的性质和内容,但是与其他行政工作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具有法律性特点; 二是具有司法保障性特点。司法行政依附于司法而存在,保障司法独立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基层检察院院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说是人才云集,这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能密切关联,这些职能的顺利履行都离不开工作人员扎实系统的法律专业背景知识和对审查办案活动的了解熟悉。必须由具有相关法律知识背景和审查办案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否则很容易陷入云里雾里的境地。

(二)各项考核任务重。基层检察院每年的目标考核主要分为上级检察院对基层院的考核和所在地方党委对检察院的考核两部分。除了对普法、信访等工作的考核,也包括对财物管理、信息化工作、队伍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行政工作考核。在以前检察院人财物全部由地方供给的体制下,只有在考核中尽可能地名列前茅,才能争取到更多的资源和支持,这关系到检察院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地方党委对基层检察院的考核不仅包括维稳、信访、调研、党建、廉政等内容,也包含了保密、综治、环境治理等。考核内容逐年细化,需要准备的资料台账及汇报材料等都需要司法行政部门留下相当部分的精兵强将来完成这些考核。

(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院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的重要保障,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头戏。上级院关于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在人民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中,将检察院人员分为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坚持以检察官为中心、以服务法律监督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符合了检察工作规律,有助于实现检察官职权的真正回归,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提高审法律监督质效。

三、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展望

如何使得司法行政人员职业有前景,交流有通道,有效提升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我们提出四点建议:

(一)建议探索推行司法行政人员灵活参与办案制度。建议推行司法行政人员灵活参与办案制度,允许基层检察院结合自身实际状况,让司法行政部门具有法律办案资格的人员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参与办案。对于有意向选择办案的人员,确定每人每年的办案件数和案件类别,这样可以解决司法行政人员中的准检察官由于长年不接触法律实务,而在择优竞争时处于下风的问题。这些准检察官熟悉和提升审查办案技能和业务能力之余,还可缓解基层院“案多人少”矛盾。同时,也为他们下一步竞争员额检察官提供机会。

(二)建议定向招录专职司法行政人员,以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根据不同行政岗位对专业要求的不同来招录相关专业的人员,比如财务、宣传、档案、文秘、信息化等可以直接招录相关专业的人员,从事专业性工作。坚持定期招录原则,建立长效招录机制。在司法行政人员招录中,要考虑好退休、调离、辞职等人员流失因素,因为改革将使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的职责更明确,不能再随时从其他岗位调配人员,当然也不能等到人员离职后再招录,当前一年一次的招录显然不能满足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基层检察院要随时做好补充人员的准备。

(三)建议探索改革现有的考核晋升模式,给予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对于员额检察官的遴选及业务科室干部的选拔,将考核和监督的重心集中于法律办案工作毋庸置疑,这体现检察工作专业性。而对于在司法行政岗位进入员额的选拨时,可以适当地增加对检察官调研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察,以免考评标准过于失衡,使得想要进入员额的司法行政人员看不到希望和努力空间,从而造成队伍的不稳定。同时对于文秘、财务、档案、信息化等专业的司法行政人员,应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考核晋升标准,重点考察其专业性。

(四)建议搭建多方位交流平台,让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有更多选择。结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思路,对于一些不愿意继续担任检察官,或是不适宜继续担任检察官的人员,建立合理退出机制,允许其交流至司法辅助岗位和司法行政岗位,职级待遇予以保留,但必须明确一旦退出,其检察官身份将不再保留,今后职级待遇的晋升也将按照交流后的岗位标准执行。同时,对于司法辅助岗位和司法行政岗位上的人员,只要其符合担任检察官条件,在检察官员额尚有空缺的前提下,应允许其平等参与竞争,择优选任,一旦担任检察官就必须转岗至司法办案部门从事对应工作。同时建立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横向交流机制。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逐步全面推开,与司法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内设机构改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等也在同步推进中。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基层基层院司法行政人员作为保障检察官日常审查办工作的幕后团队,其正当的权利和诉求也应当得到重视。笔者对此提出的几点意见是比较短浅的想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为司法改革的更好的顺利推进提供新的思路。

作者:

1、杨  青  现年56岁,男,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学历;

2、高长太  现年56岁,男,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副处长,平凉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学历;

3、王  原  现年39岁,男,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甘肃省委党校在职法学研究生学历;

4、杨  馨  现年28岁,女,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警,甘肃政法学院会计学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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