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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载25人实载44人!静宁检察院对超载司机提起公诉

时间:2020-11-11 17:25:5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320日,宁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张某某超载提起公诉一案,被宁县法院当庭宣判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这是我县第一起因超载引起的危险驾驶案件。

201910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营运的大型普通客车,从静宁县客运站满载载25人出发前往四河镇。该车行驶途中又陆续拉载19人,行驶至静庄线红旗村路口路段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营运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25人,实际载客44人,超载率76%,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确认了以上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遂于2020320日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客车安全关乎乘客的生命,超员超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客车违法超载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客车驾驶人要严格遵法守法,安全文明驾驶特别是营运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驾驶人要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为了他人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拒绝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希望广大乘客也要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选择正规运营车辆出行,切勿使自己陷入高风险的乘车状态。并主动监督、举报客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共同打造平安祥和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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