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捕诉一体”机制运行情况浅析
作者:赵军
“捕诉一体”改革是检察机关适应新时代刑事诉讼工作的大势所趋,在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强化“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成效、 破解基层“案多人少”等诸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以来,静宁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本院实际,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整合办案力量为抓手,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为目标,突出专业化建设,积极构建捕诉一体工作机制,有力推到刑事检察工作。从案件办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等方面来看,捕诉一体化机制优势明显,起到了极为突出的推动作用,但同时还存在人员素能不足、机制衔接不畅等困境亟待解决。
一、捕诉一体化机制运行后刑事检察工作呈现的主要成效
(一)明确办案人员权责划分,大力提升办案质效。
捕诉一体的实行,在办案程序上明确了一名检察官负责对一件案子的捕、诉、监、防等一体化工作,即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全权负责制,改变了过去一名检察官负责批捕、一名检察官负责起诉的审查机制。一方面将倒逼检察官将证据责任意识前置,特别是改变以往批捕环节构罪即捕、忽视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的观念,促进检察官在审查批捕阶段就不得不考虑严格案件质量,增强责任心,主动承担部分在公诉阶段才会出现的证据复核、复查情况;极大的提高了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和亲历性复核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因捕诉一体,案件达到起诉环节后,因批捕环节对案件的审查了解,更易把握案件证据焦点、争议焦点,能更为有效的发掘案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调查的形式完善证据链,防止案件出现瑕疵。
(二)整合刑事办案资源,促进办案效率全面提档升级。
运用捕诉一体工作机制,一个案子有一个承办人负责,因为批捕阶段对案情的掌握,其对案件更加的熟悉,大大缩短了在公诉阶段的审查期限,让检察官减少重复劳动,腾出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办理,降低了司法成本和资源。特别是结合新刑诉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经历审查逮捕环节后,因对案情的熟知加之证据及时的引导、完善,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大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短期内迅速了解,即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高度解放了司法资源。比如一件简单的盗窃案件,经过承办检察官前期逮捕环节的证据和事实把握后,已然有了基本结论,从逮捕后进入起诉环节,10天内即可完成审查和认罪认罚并送至法院,法院立案后10天即可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办案周期可有原来的2个月直接缩短至20天。
(三)推动检察队伍建设,培养检察人员专业化本领。
原有的捕诉分离机制,大多数检察官长期仅从事部分批捕业务、起诉业务、侦监业务,而不能全面掌握刑事检察技能,特别是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可能自始未出席过一次法庭、没有进行过一次实刀实枪的辩论。捕诉一体后,检察官对案件全程负责,要求其必须熟悉掌握批捕、起诉、监督的重点事项和环节,倒逼刑事检察业务检察官必须不断增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学习各项技能才能从容应付,客观上极大的促进了检察官全面能力的提升。以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为例,院内仅有公诉部门三名检察官能够较为熟悉起诉环节程序和各项工作要求,能够较为从容的应对出庭任务,捕诉一体化后因案件需要,院党组采取自我加压、交叉学习、送出门培训、请进门授课等方式,对全部刑检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升技能,现有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均能较好的完成案件批捕、起诉、出庭任务。
二、捕诉一体化机制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捕诉一体化运行以来捕诉监防一体中的监防效果并不理想。
按照捕诉一体制度设想,捕诉一体应当是更加有利于推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开展的,但是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恰恰相反,各项监督数据出现了下滑趋势。从我们办案实践分析看,主要原因是:一是基层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制约着办案效率,每名检察官不能达到配齐辅助人员的标准,抽不出足够精力办理监督类案件;二是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对检察官缺乏刚性制约和激励机制,致使检察官办案积极性不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仍然存在;三是因原有制度缺陷许多检察官未从事过诉讼监督工作,缺乏发现线索、办理案件的能力,而检察官又独立办案,无特定监督业务部门负责复查,致使监督线索流失情形存在。
(二)捕诉一体运行后检察官办案“束手束脚”趋势有所增强。
捕诉一体运行后,因检察官对案件全程负责,加之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本就赋予的大部分案件决断权,在缺乏外部制约和内部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一方面极易容易引起外部质疑司法公正性的声音,对检察官办案产生负面效应;同时因一个人办案较为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在批捕阶段认定有罪后,在公诉阶段没有其他人把关的情况下,极少推翻自己的结论,很多检察官自己也担心本身的案子质量出现偏差,致使检察官心理负担较重。
(三)捕诉一体与内设机构改革衔接问题在较为突出。
捕诉一体需要一个案子办到底,那么严格意义上批捕、公诉应属同一部门分管才能达到最理想的效果,特别是对复杂、有争议的案件,部门统一分管更有利于研究、讨论、对外沟通,因此高检院落地的由案件类别区分部门的方式将极大改善“一个案子一个人但多个部门”的尴尬境地,基层院也迫切需要解决这种问题,以更好的推动捕诉一体机制完善。因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推动较晚,因此前期的捕诉一体工作受机构影响,运行不畅。目前改革还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捕诉一体与机构的融合尚需时日磨合、提升。
(四)捕诉一体的客观要求与基层办案人员的基本素能还不够匹配。
如上所述,捕诉一体既能倒逼检察人员不断提升素能,但同时捕诉一体本质上对检察官的职业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而基层检察人员普遍存在着理论水平相对较低、业务培训机会较少、原有体制导致的刑事检察技能不够全面等突出困境和问题,有的一时难以胜任工作。特别是内设机构改革后即融合了捕诉一体,同时对队伍办理类案的专业化素养再次提出了跟高的要求,因此基层办案人员的素能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完善和推动捕诉一体机制的建议
(一)奖惩结合,突出捕诉一体中监防效果。
针对捕诉一体后监防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一方面应加强系统培训工作,对刑事检察官进行统一的刑事诉讼监督业务开展培训,特别是线索发现能力培训;从事刑检工作的干警大多是原从事批捕、公诉的业务人才,但很少人精通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更不要说二者皆通了,因此监督的关键在于线索发现,发现的关键在于人才掌握技巧;第二,强化对监督案件的支持和倾斜力度,鼓励检察官多办监督案,比如把监督类案件计入案件轮案机制、增加监督案件在案件绩效考核中的激励分值、完善对应当发现线索而未发现线索的扣分值等;第三,加强与政研室等专业部门沟通和案件共享,提高发现、总结“防”的能力,以实践提炼理论,以理论反哺实践。
(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充分保障检察官依法合理用权。
一是通过内部监督,促进检察官严于用权,通过加强案件流程监控和管理,适时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加大案件风险评估预警,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二是注重强化外部监督,对部分案件积极探索和完善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侦查机关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三是提升案件质量评查力度和质效,通过内部评查、交叉评查、上级督查相结合等方式,及时、常态、有效的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全面反映办案突出问题;四是对错案的类别、认定方式方法等进行规范,让检察官更为明确的知道什么才是错案,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顾虑,全身心投入到司法办案中。
(三)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快检察专业人才培养。
检察人员素能的提升是保障捕诉一体良好运行的立身之本,加强学习、锻造自身业务素质迫在眉睫。为了准确把握刑事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指导、出庭支持公诉等,应结合内设机构改革、不断提升基层一线干警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一是组织刑事检察业务干警加强对法学理论、各类案件审查指引、典型案例、公诉风采等进行培训、学习,掌握最新动态和要求,对疑难复杂案件开展案例分析、部门讨论全面提升办案水平;二是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对刑事案件按照专业化要求设置专门办案组,在掌握刑事检察全面技能的基础上,有选择性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提升办理类案效率和办质量。
职务: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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